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6-22   浏览次数: 92
 

自《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03 号)》发布之日起,已通过教育厅通知文件、教育厅公众微信号发布、监控中心网站发布、相关工作群发布以及与培训机构点对点联系等多种方式传达本次培训机构资质复查相关工作要求。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二章第四条之规定,有关培训机构需按期提出复查申请、提交相应复查材料,方能进行复查及资质认定。

尚未提出资质复查申请的培训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请与省监控中心联系,逾期视为主动放弃培训资质。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联系人:赵青文,电话:0579-82291716

特此公告。

浙江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

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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