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推进我省师范生培养工作,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生培养绩效激励办法(试行)》(浙教师〔2019〕41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2021学年普通高校师范生培养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全省承担师范生本专科生培养的相关高校。
二、评价办法
评价指标体系及计分方法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生培养绩效激励办法(试行)》执行。
三、数据填报
相关数据填报及支撑材料报送要求详见《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生培养绩效填报数据表》(附件1)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生培养数据清单》(附件2)。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高校要加强对师范生培养绩效评价的领导和组织,做实做细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学校报送的数据材料,我们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填报不实的数据一经查实,将视情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
师范生培养绩效数据是反映师范生培养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指标,各相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精心组织。请各校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相关数据及支撑材料(含电子版)装订后报送至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其中纸质报表一式5份,并加盖公章。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张婧,电话:0571-88008920。
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杨辉,电话:0579-82283556,邮箱:251886702@qq.com;马声,电话:0579-82289010,邮箱:543778677@ qq.com,地址:浙江师范大学行政中心北楼417办公室(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邮编:321004)。
附件:
1.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生培养绩效填报数据表(定稿).docx
2.
附件2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生培养数据清单(定稿).xlsx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2021年10月12日